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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有哪些?成立条件以及章程详细介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9-05 13:34:36  阅读:743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谭杰希

作为一名业主,你知道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置人员和职责吗?作为一名业主,你知道业主委员会享有哪些的权利和对业主承担哪些义务吗?别也傻傻的什么都不懂了,本文小兔就带各位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其中一员的你来了解一下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及章程,大家来为小区创造更安全、舒适、民主的生活环境。

业主委员会职责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代表着全体业主,其权利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除首次业主大会外,以后每年召开的年度大会均由业主委员会筹备、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会议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业主公约的约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选聘、续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方可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续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再次聘用。

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分为自然解聘和提前解聘。"自然解聘",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法》中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两类情形:"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其特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解除,而不是单方面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和反映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落实情况,审核物业管理企业所作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业主开展多钟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监督并积极协助、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保障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业主公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1)组织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在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条款应当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审核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及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并报业主大会审议和监督。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公开以及管理服务水平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这些内容和标准进行测算,经双方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确定。

(3)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等等。

(4)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物业管理纠纷,包括前期物业管理纠纷、物业使用纠纷、物业维修养护纠纷、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和纠纷、物业租赁转让纠纷、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纠纷,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实施中发生的纠纷等等。物业管理纠纷和解决处理途径有协商、协调、仲裁和诉讼。业主委员会具有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一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委员,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4.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5.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3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1/3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l/3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关于业主委员会职责和成立条件以及章程的介绍,小编就说到这里了,小区的安全的环境,小区的建议民主的制度,小区的公共利益,都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同时,业主也对业主委员各个部门起监督与指导作用,让我们对我们生活的小区创造更美好的明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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